四川廣安愛眾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明白紙
一、調價依據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精神,國家將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與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水平一致,相應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
二、調整后的檔量及價格
在居民及非居民用氣原價基礎上,按聯動機制順價調整,并增加居民每戶每月基礎氣量10立方米。調整后的檔量及銷售價格見下表:
類別 | 居民用氣(單位:立方米/月、元/立方米) | 合表 | 非居民用氣 | |||||
一檔 | 二檔 | 三檔 | 單價 (元/立方米) | 單價 (元/立方米) | ||||
氣量 | 單價 | 氣量 | 單價 | 氣量 | 單價 | |||
調整前 | 35及以下 | 1.81 | 36~55(含) | 2.17 | 55以上 | 2.72 | 1.99 | 2.61 |
調整后 | 45及以下 | 2.075 | 46~65(含) | 2.49 | 65以上 | 3.11 | 2.28 | 2.60 |
三、對低收入群體給予補貼
根據中省市相關文件要求,對調價范圍內使用天然氣的低收入群體給予燃氣價格補貼,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調整降低生活水平,具體補貼標準及兌現方式,由相關部門另文下達。
四、執行范圍
廣安主城區(含廣安區、前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由四川廣安愛眾股份有限公司燃氣管網供氣的城鄉居民用氣用戶和執行合表用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氣用戶。
五、執行時間
從2018年7月抄見氣量起執行。